关于印发《扬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省级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28 09:24:08 浏览次数:1067

各县(市、区)建设(建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规范和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省级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我们制定了《扬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省级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doc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0日

 

 

 

 

扬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省级专项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范扬州市获批的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苏建计﹝2015﹞491号)、《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我市的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同推进”的要求,由市、县(市、区)建设(建)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资金使用安排遵循“自主申报、示范引领、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作,包括建筑产业园、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四种类型。

建筑产业园是指符合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集新型建筑设计、新型建筑建材研发与生产加工、建筑主材精加工与深加工、建筑类企业办公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产业园。

示范区是指根据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在本区域的普及应用,其发展水平和发展模式在全市能起到引领、辐射作用的县(市、区)、园区和乡镇。

示范基地是指持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设计研发、项目建设及部品构建生产,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相关单位或企业。

示范项目是指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且达到一定标准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划分

 

  •  市、县(市、区)建设(建)局和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项目监管部门。

第五条  市、县(市、区)建设(建管)局主要负责:

(一)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市级示范区、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指南;

(二)根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县(市、区)建设(建管)局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政府采购、跟踪检查、项目验收等,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验收评估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材料;

(四)县(市、区)建设(建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验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市财政局参与制定扬州市级示范区、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指南;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对申报省级基地、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上报省住建厅;

(三)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建设进度等拨付、结算专项资金;

(四)县(市、区)财政局配合当地建设(建管)局做好示范区、示范基地、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预算的合规性,审核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主要负责:

(一)根据年度省、市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对省级、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分别按照省、市级主管部门评审意见,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及时对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会计核算;

(四)配合建设(建管)、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报表资料;

(五)配合建设(建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培育建筑产业园、示范区、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以及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普及应用等经费支出。

(一)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示范项目。包括建筑产业园、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研究。包括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人才培训。包括与产业现代化相关的专业技术和岗位技能的人员培训。

(四) 示范项目初审、评审、审计、验收评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业务经费支出。

(五)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奖补标准为:

(一)建筑产业园

经市政府批准的扬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区,给予投资主体500万元奖补。

(二)建筑产业示范区

对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相对集中,具有区域性示范作用的园区或企业,给予投资主体300万元奖补。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被列为扬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新建集成应用类产业现代化基地给予100万元的奖补,新建设计研发、部品生产等基地,给予80万元的奖补,奖补对象为示范基地的投资主体。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支持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的在建项目,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管廊、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三类。

被列为扬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对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平方米)×100元×预制率进行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施工单位按建筑面积(平方米)×50元×预制率进行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管廊、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建设单位按照投资额5%进行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或关键技术项目

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规划、设计标准、设计体系等方面的研究和编制,对列为市级课题的,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评审后予以10万元/个的补助。对自主研发建筑产业现代化关键技术的企业,被列入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获得研发成果的,单个研发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补。

(六)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项目

对市内新设立的建筑工业化研发重点实验室或建筑产业化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的奖补。

对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模型)等技术进行施工管理的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给予施工单位每平方米30元的奖补,每个项目的奖补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八)其他符合产业现代化支持方向的项目,如人才引进和培养,知识宣传等,给予10万元/个的奖补。

对列为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按照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的资金补助标准,在省级示范城市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予以奖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每年年初,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地工作推进情况,下达扬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省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项目申报的具体标准。县(市、区)建设(建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进行项目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审、会商、公示、批复下达。

初审: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评审: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计。评审或审计方案由市城乡建设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复核后实施。

会商: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市城乡建设局及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会商。

公示:市城乡建设局将通过审核会商确定的项目上网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批复下达:公示无异议后,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安排予以批复下达。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建、改建项目应完成设计施工图审查、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开工建设。

(二)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项目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核准,报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项目实施内容、投资变更达到预算总投资的10%及以上;

2、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3、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初审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建管)局会同财政部门,在市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验收评估。验收评估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配套能力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县(市、区)建设(建管)部门对项目档案严格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并上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市属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验收评估。

第十五条  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管理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专项预算。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等综合确定项目扶持金额。以前年度已获得中央及省、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向县(市、区)建设(建管)局提出申请,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建设(建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审核上报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初审汇总后报省级或地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审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采取“预拨+考核兑现”、“按进度拨款”、“先建后补”等方式按项目申报渠道拨付资金。

首次拨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项目通过实施方案专项论证或示范技术施工图专项审查,已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是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

首次拨款数分别为:第九条中(一)(二)(三)项为补助总额的70%,第九条中其他项为补助总额的30%。

项目完工前,市、县(市、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70%,剩余30%部分待项目按规定通过省、市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验收评估,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并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市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批准后拨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城乡建设局具体开展。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示范效应、社会公众满意度等。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建设(建管)局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本项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奖补对象不含已获得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的县(市、区)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