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成立于2019年3月,是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8〕139号)成立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扬州市民政局。
促进会登记会员112个,涵盖科研设计、房屋开发、建筑施工、咨询监理、部品生产等全产业环节;促进会专家委员会成员22人,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装配式建筑进行技术论证。
促进会主要职能: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承担:部品部件企业的生产技术能力登记;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和指标的论证;预制率达30%的桥涵、管廊项目以及预制装配率达35%的房建、装饰工程申报“琼花杯”、“扬子杯”及国家级各类优质工程奖项的受理;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申报受理;装配式建筑从业人员培训;运行维护装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台;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价格信息。
促进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政府、企业和会员以及产业链各主要环节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提高建筑科技含量,促进扬州市建筑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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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扬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扬州市致力于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政府、企业和会员以及产业链各主要环节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提高建筑科技含量,促进扬州市建筑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研和政策理论研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等方面的建议或意见,为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承担:装配式建筑PC构件生产供应单位生产技术能力登记管理的申报受理;协助现场核实、确认装配式建筑指标;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申报受理;开展装配式建筑从业人员的培训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参与装配式建筑类市级工法评审,推荐上报省级工法。
(三)受扬州市琼花杯评选委员会委托,协助承担预制率达30%的桥涵、管廊项目以及预制装配率达35%的房建、装饰工程申报“琼花杯”、“扬子杯”及国家级各类优质工程奖项申报受理。对装修装饰企业参建预制装配率达35%的房建工程,推荐装饰装修企业作为承建单位申报“琼花杯”。
(四)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收集、整理部品部件和装配式建筑施工价格信息,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信息建议;协助编制、发布装配式建筑相关价格信息,监督行业内产品和服务定价,避免行业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运行装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台,推动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
(五)组建扬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促进会专家委员会,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示范基地等相关事项的技术论证和认定,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六)组织技术交流、观摩学习,推广先进技术和产品,参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修订;反映行业合理诉求,维护行业合法利益;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公约,推动企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七)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机构以及社团的沟通联系,发展同兄弟省、市、同业民间社团的友好往来,开展行业间、市际间、省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导本土装配式建筑企业承接市外、省外工程,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市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符合本团体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致力于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在行业内具有较丰富的经验或者一定的影响;
(三)单位会员应依法经营、正常运行;个人会员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促进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事业单位法人会员、社会团体法人会员、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七)服从本团体的监督管理,接受本团体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两次以上,单位会员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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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费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一半;等额选举不低于二分之一;差额选举不低于三分之一。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 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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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
(二)积极为本团体的活动出谋划策,热心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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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执行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资产管理和财务预决算;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的产生,须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常务副会长履行本章程第三十一条(二)、(三)项权利。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1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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